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章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并建立培訓檔案。
二、應當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加強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培訓。
三、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含新參加和臨時人員)食品安全知識、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及職業道德培訓,使每位員工均能掌握食品安全知識及崗位要求。
五、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然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周,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六、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等有關信息記錄歸檔,并明細每人培訓記錄,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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